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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
02/20
11: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翁旗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般第二、三产业项目;新盘活土地手续健全的“僵尸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和风电、光电等新能源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要符合翁旗产业发展重点和赤峰农畜产品开发区等园区的发展定位和规划。

第四条  在我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工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赤峰农畜产品开发区的新建项目(含新扩建项目),享受如下政策: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原则上给予不超过2%的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2亿元),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3%的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新盘活土地手续健全的“僵尸企业”项目,享受如下政策: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原则上给予不超过2%的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2亿元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3%的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此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以上第五条、第六条政策在企业实现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付。

第七条  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方面,享受如下政策:

(一)支持工业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降低初始投资成本,加快项目落地,工业项目用地除以固定年期(50年)出让方式供地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三)开展工业项目“拿地即拿证”服务。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实现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出让合同、出让金收据、契税发票等要件齐全后,即办即结,实现“拿地即拿证”。

第八条  旗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进行补贴。

第九条  旗政府和开发区负责将给排水、用电、供暖供气管线建设到项目区外红线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的生产厂区“五通一平”。

第三章  三产服务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一次性投资5000万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发〔2021〕8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20〕20号)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建设仓储冷链物流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3号)执行。

第四章  招商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招商引资,鼓励我旗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资成功者按照《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赤政办字〔2019〕3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第五项中“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有作为、有成绩、有贡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条款,兑现奖励。

第五章  项目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对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旗委确定一名处级领导、一名科级干部、一支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服务队伍作为项目管家和一名代办专员办理各类手续,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全面化、全程化、保姆式的服务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挂牌服务,司法机关开展助企纾困法律服务,保障环境优化,促进服务到位,为企业正常生产保驾护航。

第十六条  依托“翁牛特旗劳动力资源库”,通过线上发布招聘信息、线下举办招聘活动的方式免费为企业招聘人才。

第十七条  按照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规定标准进行补贴,A类职业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B类职业每人每次基准培补贴1300元;C类职业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元。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旗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为外地投资规模企业法人办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卡,在依法办案前提下,尽可能在公检法司各环节简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以上政策的落实,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入园企业向农畜产品开发区)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农畜产品开发区)进行初审,经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核查组复审合格后,提交旗委政府审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优惠政策。企业入驻后,存在违法经营、失信、引发社会矛盾造成信访事件等情形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原《翁牛特旗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翁政办发〔2014〕221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由旗金融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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