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及资金性质
奖励在稀土高新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均为后补助奖励资金。
第三条 支持及奖励种类
(一)研发机构建设奖励:支持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机构,包括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
(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奖励:支持稀土高新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鼓励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瞪羚企业认定奖励:引导企业快速成长,鼓励企业申报认定瞪羚企业。
第四条 认定为稀土高新区区级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奖励资金(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资金(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研发中心升级为包头市级、自治区级或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资金(规上企业按10万元、10万元、20万元进行奖励,规下企业按5万元、5万元、10万元进行奖励)。
(一)认定稀土高新区级研发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已成立并运行两年以上。
2.有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和相应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3.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3%。
4.有专职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科研开发管理办法、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科技人员激励办法等制度。
(二)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得申报。
(三)稀土高新区科技部门每两年对研发机构运行情况考核评价一次,考核评价分为: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合格、D类警告。被评为D类的,两年内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予以取消其高新区级研发中心称号。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奖励。对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评审的稀土高新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其所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10万元的后补助奖励资金。
(一)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3.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且为全职工作人员;从海外引进的,须回国工作2年以上。
(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研究方向符合稀土高新区重点发展需求,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2.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3.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在稀土高新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创办时间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2.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第六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认定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上企业5万元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下企业3万元奖励资金。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企业认定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后,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上企业2万元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下企业1万元奖励资金。
第八条 瞪羚企业认定条件及奖励金额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2.企业应成立五年(五个会计年度)以上,生产经营和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3.工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至5亿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服务业企业: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3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5%;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四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
4.认定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自治区级企业研发平台(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平台)
(二)奖励金额
对认定成为瞪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后补助奖励10至30万元。
第九条 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技特殊贡献奖、国家级高新区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五类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由稀土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起草发布。
第十条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创新奖励申报评审和资金兑现工作,奖励资金每年在稀土高新区财政专项列支。稀土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稀土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包开党政办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