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位于大兴安岭南麓,地处东北经济区,北与呼伦贝尔市相连,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地区、南与吉林省白城市毗邻,西与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为界,兴安盟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边境线长122.5公里,中蒙边界陆路口岸一阿尔山松布尔口岸已开通运营,全盟总面积6万平方公里,生活着蒙、汉、朝鲜、回等20多个民族,总人口162万。现辖6个旗县市和1个开发区,即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
乌兰浩特,蒙语意为“红色的城市”。是新中国第 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诞生地。乌兰浩特市是兴安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总面积865.15平方公里,人口28万。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创办于2002年2月,2003年3月被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为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位于乌兰浩特市城区东南部,距市区2公里,地处东北经济圈。总体规划21.24平方公里,一期控制区4.27平方公里。建区一年来,开发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化运作。完成了资源库、项目库、人才库建设;基础设施实现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供热、通气等“七通一平”初步形成了以农畜产品加工业、制药业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框架。蒙牛乳业、内蒙科创、吉林大学白求恩生化药厂、大民种业、中日合资大河轻钢等国内知名企业已入区投资。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地处科尔沁草原腹地,地势平坦,地层构造简单,层次稳定,基础承载力为400kpa。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4.2℃,无霜期130天,年降水量为416.7豪米,地下水资源丰富,水质良好,洮儿河,阿木古郎河,二道河,从开发区流过,蓝天碧水,环境幽美,气候宜人。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立足于形成“特殊政策、特殊环境、特殊区域”的建区思想。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营”的原则,滚动式发展,市场化运作。面向新世纪,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以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制药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承载的,现代化、开放型的绿色经济技术开发区。
乌兰浩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内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开发区按照国家新税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免收3年、减半征收4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投资者经批准兴办我盟重点鼓励的企业或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6至第 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免征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4、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5、对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6、盟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我盟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招商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对在开发区投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
8、入区企业产品出口的有关返 税程序及数额,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奖励政策
1、开发区管委会将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各类项目的企业法人、社会自然人给予奖励。
(1)引进外埠投资的加工项目、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投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企业投产运行,给予1%-2%的奖励。
(2)引进无偿援助、捐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低息资金,资金使用年限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无息资金一次性分别奖10%、15%、20%,低息资金分别奖5%、8%、10%。
(4)引进大型餐饮、娱乐、服务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本地区属高水平的,投入营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2、开发区管委会聘请、聘用有能力的中介部门、社会自然人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经理,其奖励要高于现行奖励政策。
3、兑现原则:对引进的资金、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组织,并会同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在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兑现。
乌兰浩特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
1、对入区投资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投资密度每亩100万元以上,采取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收土地出让金45元,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2、对入区投资兴办农副产品深加工、畜牧产品深加工、制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4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每年50%。
3、对入区的其它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90元收取,可分两年付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先征后返20%的优惠政策。
4、入区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并且生产的前三年投入产出比要达到1:2的比例,凡达不到此项要求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入区时的标准补交。
5、对入区的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可按入区时的标准按年度收取。
6、对入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科研、卫生及公益事业的企业,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与其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
7、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使用。
8、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5年。
9、对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开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免10%,开发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可免20%。
10、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按《公司法》的要求,允许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须经企业申请,并在章程中确定认缴出资额及期限,首期出资额要在注册资本的8%以上,且在三年内全部到位。
乌兰浩特开发区服务承诺
“一站式”服务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综合办事机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在接到客商的入区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外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审批、注册手续。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首问负责制,提高服务效率,对重大项目实行特派员跟踪服务制度。
2、代办投资审批服务
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代办投资审批服务,对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且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可采取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方式。代办内容:
为入区企业代办工商、国税、地税、海关、外汇管理等登记注册手续;代办建设项目的全部审批手续;代办企业进口设备的海关手续;代办区内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
3、及时处理投诉意见
开发区成立入区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4、行政收费标准化
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区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对内”的原则,按蕞低限额代为收缴,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开发区留用部分一律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对入区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凡由开发区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其收费标准蕞高不超过现行标准的50%。
开发区内企业自用车辆由交通部门颁发“绿色通行证”,在盟内免收过桥费、过路费。
开发区(一期)由主干道构成“三横一纵”方格网式道路系统骨架。其中:中央大路双向6车道,宽22米,次干道双向4车道,宽16米。
给水:开发区地下水资源非常丰富,且水质优良。现已建成水厂一座,日供水能力为30000吨以上,完全符合GB5794-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水:开发区设有排水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可以直接污水管道。规划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8万吨。
供电:开发区电力由东北电网调度供电,规划建设35万KVA变电站一座,供电线路直接引至区内各用户变电室和开闭所。现有供电能力1.6万KVA。
通讯:中国网通在开发区建设综合机房一座,固定电话装机容量20000门;提供各种速率、宽带的数字、数据、图文业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信号覆盖开发区。
供热: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供汽。区内热力公司已形成了100蒸吨的供汽供热能力,可为入区企业提供充足的热源。
燃气:规划建设燃气储备站二处,输配方式为燃气储备站→气化站→用户。
开发区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运营”的原则,滚动式发展,市场化运作。面向新世纪,努力把开发区建成以农畜产品加工业和制药业为主导的,高新技术承载的,现代化、开放型的绿色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