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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住宅性能认定管理
2014
04/18
16:0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进一步加强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是指商品住宅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及统一规定的认定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和认定委员会确认,并获得认定证书和认定标志以证明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三级。具体评价标准包含面很广,包括了商品住宅的平面与空间布置、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住宅的可改造性、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隔音与隔振、采光与照明、通风换气、建筑结构安全、建筑防火安全、燃气电气设施安全、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结构耐久性、防水性能、设备设施防腐性能、用地的合理性、室外环境、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住宅的性能成本比、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等内容。

住宅性能认定作为国家针对住宅品质即住宅综合质量的唯一评价体系,坚持了“四节一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而理性的涵盖了住宅品质的根本要求和全部内容,在全力培育打造高品质住宅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盟市一是建立健全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二是明确覆盖范围及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住宅性能认定申报制度,各盟市应在每年年初上报住宅性能认定项目计划,为保证新建住宅项目的综合品质,计划申报的项目中2A及以上等级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60%,呼和浩特、包头市不低于70%;三是明确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介入时点,住宅性能认定机构应在住宅项目设计阶段介入;四是强化住宅性能认定的保证措施,将住宅性能认定列入每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考核内容,作为企业考核和升级的条件之一,严格执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规定,凡开发的住宅项目,预售时必须出具项目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是完善财务管理,加强监督审查管理,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定期对工作经费用途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完善管理程序,建立专家库,要聘用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住宅性能认定评审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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