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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
03/09
1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产业集聚发展,吸引更多项目入驻开发区,切实打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依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巴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且投资强度符合园区用地标准的新落户或新上项目。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外贸及进出口加工产业等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投资项目。

第三章 综合奖励

第四条  享受帮办代办服务。所有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项目立项开始到施工许可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所涉及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享受开发区产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全程免费的帮办代办服务,且在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执行企业承诺、部门容缺受理等制度,真正实现“拿地即开工”,努力将开发区打造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一流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区域营商环境。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达到3000万元以上),按照协议建成并投产运营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标准和时间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按要求时限及时办理齐全前期手续并正式开工建设的,待项目厂房、办公楼等主体建筑物封顶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项目建成竣工并投产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70%。

第六条  投资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4亿元(含4亿元、下同)、4-8亿元、8亿元以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达到0.6-1.5亿元、1.5-3亿元、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建成投产后,分别将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的30%、40%、50%于下一年度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五年。

第七条  享受扩链技改奖励。现有企业不新增用地且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扩链技改项目,按合同(协议)扩链技改约定内容建成投产,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高管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建成并正式投产起五年内,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指担任企业副总及以上职位人员,且年收入20万元以上),享受前三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奖励,第四、第五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奖励,同期享受人次不超过10人。享受人员名单由企业确定后上报开发区,并凭借相关证明向开发区申请上一年度奖励。被认定人员子女可在巴彦淖尔市公立中小学选择优质学校就读。

第九条  项目推荐奖励。为充分调动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的积极性,争取更多龙头企业、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高端项目落地园区,鼓励现有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对于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农畜产品加工业60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项目引进人(或团队)表彰和奖励。

奖励标准及范围:成功为开发区推荐项目并促成投资落地的除依法依规不能享受奖励人员以外第一引进人(或团队),农畜产品加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第一引进人(或团队)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内容,可以协议中另行约定。对新引进企业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填补地区产业空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以及上市企业总部和研究院设立或搬迁至开发区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以企业向统计部门提供证明,并最终纳入统计库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进主体。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开发区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于次年兑现。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事宜见《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规定》,本优惠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适用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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