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扶持政策》文件精神,规范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申报与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申报主体工商、税务、统计等关系均在高新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独立核算,申请项目在高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符合《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扶持政策》中规定的人才团队、科技型企业和各类机构。
二、申报时间
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集中申报1次,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和兑现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定期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专家评审、公示兑现”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根据确定的申报周期,统一在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细则条款中申报主体成立时间原则上超过两年以上(2018年1月1日前注册),申报类别的认定、立项、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18年1月1之后。
(二)审核。由高新区科技部门统一受理,各相关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对政策中需要专家评审的补贴、扶持和配套项目,科技部门组织相关牵头部门完成项目专家评审,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考察。
(四)确定扶持对象和金额。其中对审核确认后的奖励类项目,由牵头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补贴和扶持项目,由牵头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初步扶持建议。科技部门汇总奖励和扶持建议,提交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扶持对象和金额。
(五)公示。对会议确定的扶持对象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财政局集中拨付。
四、申报、审核具体方式及其他有关内容
(一)创新创业扶持
1.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按照《鄂尔多斯高新区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办法》执行,同时提交《鄂尔多斯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扶持申请表》(附件1)
2.支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留学回国人才到高新区投资创业。
(1)申报条件: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或留学回国人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正常运营1年以上,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其创业项目符合我市及高新区支柱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且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在高新区已进行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进展。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扶持申请表》(附件1),《鄂尔多斯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模板)(附件2)以及入驻高新区落地协议。
3.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
(1)申报条件:高校、研究院所硕士以上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或成果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创办科技企业进行转化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正常运营1年以上,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其创业项目符合我市及高新区支柱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且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在高新区已进行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扶持申请表》(附件1),《鄂尔多斯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模板)(附件2)以及入驻高新区落地协议。
4.鼓励大学生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1)申报条件:大学生创业须入驻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园,企业法人为在校大学生或全日制本、专科毕业不超过5年的大学生(以毕业证日期和申请提交日期计算为准),且企业法人占股达到30%及以上,同一企业或同一大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该项扶持资金。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学位证明和学历证明,大专学历提供学信网学历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业计划书。
5.自治区、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
(1)申报条件:经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申请表》(附件4);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团队所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
1.自治区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市四类高层次人奖励。
(1)申报条件:经自治区、市组织部门认定、评定的“自治区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四类高层次人才”。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奖励申请表》(附件4);组织部门认定的“自治区草原英才”,“鄂尔多斯市四类高层次人才”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人才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支持企业引进与留用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核心管理或研发人才,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申报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聘用时间不低于三年;每家企业累计申报不超过3人次。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企业引进与留用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5);企业推荐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关资信证明;劳动合同、个人薪资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3.企业领军人才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高新区招商引资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须当年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企业领军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6);企业推荐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关资信证明;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报表;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企业当年纳税与上年度纳税额对比分析表;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4.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中介机构。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企业、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申请表》(附件7),获得市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鼓励海内外人才机构(组织)为高新区输送高层次人才。
对为高新区组织人才专场推介、宣传洽谈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机构(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6.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
(1)申报条件:经自治区、市组织部门认定的“自治区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市四类高层次人才”,高新区企业领军人才,高新区企业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等。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附件8);经自治区、市组织部门的“自治区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市四类高层次人才”,“高新区企业领军人才”,“高新区企业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人才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等。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1.自治区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等补贴和奖励。
(1)申报条件: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以及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依托单位,或在周期性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各类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2)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申请报告,《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等奖励申请表》(附件9);有关部门新认定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文件。
2.奖励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采取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建立科技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企业“外脑”。
(1)申报条件: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研究课题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合作双方具有联合开展项目实施的技术优势、人才团队等主要科技支撑条件。
(2)申报材料: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报告、《鄂尔多斯高新区引进研发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0);合作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双方签署共建科技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企业“外脑”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证明(包括技术合同、专利证书、成果鉴定等);合作双方共同开展项目研发参与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经费补贴。
(1)申报条件: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等奖励申请表》(附件9);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认定文件及证书。
4.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费补贴。
(1)申报条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运作,为入园企业及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经营规范、业务开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机构良好运行的资金支持、科技服务能力,服务业绩较突出;管理完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收费制度。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1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资质及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上年度科技服务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复印件;服务对象满意度意见反馈;申报单位专职人员名单;单位财务报表;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创新主体培育支持。
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条件:项目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性较强,在高新区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值达到3000万元、税收达到150万元,且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市场需求较大,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申报项目成果权属清晰,自主研发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应签订技术合同并已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单位有关资信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研发经费支出等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首次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迁入高新区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迁入后承诺连续经营5年以上。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等奖励申请表》(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并已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等奖励申请表》(附件9,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文件或知识产权“贯标”通过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重大专项配套扶持。
(1)申报条件:新获得牵头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专项资金的企业及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按照项目课题任务书计划内容和目标已有序开展实施,企业自筹经费已到位并按照预算支出。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重大专项配套扶持申请表》(附件13),获批国家或自治区重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课题任务书和概算申报书复印件,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申请经费预算表。
5.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补助。
(1)申报条件:标准主导起草单位符合高新区及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填补标准空白,形成的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提出的国际或国家或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经主管机构依法发布后,且实施时间在2年以上4年以内。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补助申请表》(附件14),提出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证明材料,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其他奖励证书,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文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标准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证明(可由主管部门出具,也可由企业自行说明)
6.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励。
(1)申报条件:经有关部门新批准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及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承担单位。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等奖励申请表》(附件9);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支持。
1.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补助。
按照《鄂尔多斯高新区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办法》执行,同时提交《鄂尔多斯高新区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补助申请表》(附件15)。
2.项目孵化奖励。
(1)申报条件:孵化项目已经在高新区产业化的或与发达地区共同输送的产业化项目落地实施的或一次性获得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的项目的孵化器。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项目孵化奖励申请表》(附件16)及相关文件材料。
3.鼓励创业导师加强创业辅导。
申报条件:创业导师须达到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导师认定条件;并纳入到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导师库统一管理,创业导师必须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每家企业每年只能选择一位创业导师,咨询期不超过一年)。
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创业导师辅导补贴申请表》(附件17),被服务企业服务业绩证明材料;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导师身份证复印件。如获得风投机构投资的须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或开具投资证明,并加盖被投企业和投资机构公章),银行转账凭证。
2.对新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
(1)申报条件: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鄂尔多斯高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申请表》(附件18)及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鄂尔多斯市科技局的认定文件。
五、保障措施
(一)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由财政部门列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按照专家层次高、学科领域全、服务高效化的原则,设立涵盖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的科技人才专家库,为高新区开展科技咨询、项目论证、奖励评审和科技成果评价等提供智力支撑。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科技局印发的《鄂尔多斯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指导检查和日常监管。
六、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将扶持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扶持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扶持对象和内容如已享受科技管家免费服务的,按照实际应该发生费用进行差额奖补。
(三)申报材料除申请表外,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一般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需带到现场审核后予以退回,特别要求的将在发布兑现通知时进行公告说明。
(四)本细则由政策中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