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鄂尔多斯国家高新区打造成为全市创新发展引领区、转型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推进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按照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系列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
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须在鄂尔多斯高新区。涉及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大数据、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且符合鄂尔多斯高新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二条 创新创业扶持。
(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促进高端创新项目和人才落户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按照《鄂尔多斯高新区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办法》执行。该条款所资助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人才。(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二)支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留学回国人才到高新区投资创业。对于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对高校、研究院所硕士以上科技人员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或成果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鼓励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五年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到高新区设立创新创业企业。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责任部门: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五)鼓励支持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对于获得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资金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六)如确属特别重大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三条 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
(一)培养和引进人才经新评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刚性引进10万元、柔性引进5万元奖励,经新评定为“鄂尔多斯天骄英才等四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引进与留用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对于属于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引进的经高新区认定的核心管理和研发人才,三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重奖企业领军人才。对当年纳税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当年税收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20—50万元。(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对于为高新区新培养和引进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的单位或中介机构,按培养和引进人数,分别给予30万元/人、20万元/人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五)鼓励海内外人才机构(组织)为高新区输送高层次人才,对为高新区组织人才专场推介、宣传洽谈等工作的机构(组织)给予相应费用。(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六)给予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经认定后按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责任单位:财政局)
(七)对人才的个人奖励和补贴直接划至其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所得税。(责任单位:财政局)
(八)对各类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技奖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国家、自治区、市各类人才计划及相关项目申报。(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一)鼓励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鼓励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全市产业发展需求设立的开展技术研发、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以及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研发机构,按照《鄂尔多斯高新区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办法》执行。对企业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研发中心,经认定为自治区、国家级的,分别奖励30万元、90万元,其中同一企业通过不同部门评定为同一级别的,仅给予一次奖励。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30万元配套运行补贴。对企业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资助。对各类创新平台或科研机构在周期性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采取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建立科技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企业“外脑”,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和机构建立技术转移平台,转移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建设经费补贴。(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专业培训、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业绩经评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五)如特别重大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条 创新主体培育支持。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并在高新区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产值和税收达到要求的(分别为产值3000万元、税收150万元),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迁入高新区并承诺连续经营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鼓励发明创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2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参与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专项资金的企业及研发机构,高新区给20%配套资金支持,其中每一项分别不超过400万元和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配套资金支持不超过1000万和500万元。(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待企业技术标准获得相关资质或国家认可后,对其研制给予10万元的补助。(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六条 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支持。
(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扶持资金以“前补助”的方式参照《鄂尔多斯高新区落实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办法》执行。(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二)鼓励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孵化产业化项目。对孵化出在高新区产业化项目的孵化器,每个项目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发达地区与高新区孵化器合作输送的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后,每个项目奖励输送单位10万元。对孵化出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天使投资等机构投资的项目的孵化器,每个项目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其中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和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主要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换项目,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三)鼓励创业导师加强创业辅导。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每结对1个创业团队进行指导服务的,按照每团队2000元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名创业导师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的创业导师,每个项目给予本人2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财政局)
(四)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凡在高新区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高新区管委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0%,基金投资高新区不低于50%。在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时,政府引导基金可将自身收益全部让渡给其他基金出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政府引导基金可按本金加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退出。(责任部门:财政局、启迪创业服务中心)
(五)对新升级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财政局)
第七条 统一受理和兑现。
每年3月底前,通过高新区门户网站等平台统一发布政策申报通知,由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政策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议集中审议。对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支持名单,在高新区电子政务网、鄂尔多斯高新网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由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八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具体实施细则由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