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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政策
2023
03/01
11:28

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区投资兴业,支持本土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发展,依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鄂党发〔2017〕14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优化投资环境

(一)充分行使高新区范围内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入驻本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领办,限时办结,实现审批不出区。

第二条 加快项目供地

(二)入区投资项目一律实行“熟地”供应。

(三)入区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和建设用地指标。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第三条 降低生产成本

(四)用电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云计算大数据、新材料、新能源等行业生产用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最低可低至0.26元/千瓦时。

(五)建设补贴。针对在本区自建办公楼宇、科研实验室与生产厂房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提供场地支持

(六)生产厂房

1.自建厂房。企业自建厂房的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可给予一定的厂区基础配套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

2.租用厂房。鼓励用地需求在20亩以内的企业进驻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或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原则,分别给予三年租金50%、70%、100%的优惠补贴。

3.定制厂房。对厂房有定制需求的企业,采取由开发区国有公司或建立合作的企业进行代建、合建、租赁、以租代售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以减轻企业建设成本压力。

(七)生活办公用房

项目筹建期可提供公租房,租金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缴纳;临时办公场所免租金期三年。

第五条 提供金融支持

(八)贴息。对经济效益好、当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型企业,高新区对其用于科技研发、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的贷款给予30%贴息扶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基金。高新区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组建产业基金,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发展壮大。

(十)补贴。鼓励互联网运营机构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民营孵化器等企业到本区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融资补贴资金。

第六条 奖励投资达效

(十一)经济发展贡献奖励。针对入驻本区科技含量高、技术成果领先,对当地投资、产业、就业带动性强的独立核算实体,自投产之日起,根据其经济发展贡献前三年给予其当年度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市区两级留成部分总额70%的奖励,第四年、第五年市区两级留成部分35%的奖励。

(十二)中小企业奖励。鼓励现代金融、电子商务、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检测试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机构入驻本区,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万以上的,给予3万-5万元奖励。

第七条 提供转型升级奖励

(十三)鼓励入驻本区的企业增资扩产,且扩产项目技术水平、环评标准、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高于原项目的,企业因增资扩产而新增部分实际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新增部分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再给予总额10%的奖励。

第八条 提供集聚发展奖励

(十四)总部经济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高新区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且年度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及以上,入区满一年后,按照上一年度实缴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10%奖励。

(十五)高管奖励。年度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及以上入区企业的高管人员,按照个人实缴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十六)共建园区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与高新区建立合作,在高新区自建产业园区、共建产业园区或建立飞地经济模式,共同开展招商引资和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集聚,其成功引入产业园企业实缴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通过税收分成方式实现双方互惠互利。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

(十七)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在享受自治区和市级奖励之外,高新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附则

(十八)对区域经济带动性强、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重大的产业项目,经本区管委会研究,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单独制定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十九)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又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及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承担相应扶持资金规定)的,如无特别说明或规定的,一律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针对本政策所陈述的所有条款所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十)以上全部优惠条款如遇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十一)本政策由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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