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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19条政策
2023
02/24
11:32

第一条 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开发区辖区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绿色农产品加工、中医药(蒙医药)、数字经济等符合开发区扶持的重点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可适度放宽至3000万元,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

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开发区相关规定。一般基础设施、建筑业、房地产、PPP相关政府投资等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二条 开发区本级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不高于招商引资项目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的财政收入,该政策中所有奖励均从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

第三条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照固投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按照国投的4%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投的5%给予奖励;物流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税收、就业以及带动效应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比例可高于3%,采取“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额度不高于用地实际取得成本,用于支持项目发展壮大。

第四条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项目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地方财力贡献的7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第4年至第6年每年按项目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地方财力贡献的5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发区重点鼓励的补链、强链、延链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第4年至第6年每年按项目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地方财力贡献的60%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地方财力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享受本条款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的大宗物流中心以及对开发区补短板、填空白或有利于推动产业长远发展、完善城市功能、增加群众受益率的项目,在符合项目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区域或适当土地,根据具体项目的产城规划需求、商住配比要求,在符合相关土地出让程序的前提下,项目投资企业与其他竞拍者在同等条件下,可获得土地的优先供应支持。

第六条 新建物流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水利建设基金除外),优先用于支持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技术创新应用或提高装备水平的技改项目,自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新增固投的1%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照新增固投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新增固投的2%给予奖励;对于节能减排、固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追加给予0.5%的奖励。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及物流项目,优先享受土地供应,企业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1年内缴纳完毕。

第九条 对嫁接盘活开发区内停产半停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1年以上,按照新增固投的1%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的,每年按总部经济通辽市域外企业对开发区新增加地方财力贡献的80%的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设立重点产业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用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创业创新。

第十二条 积极引进园区产业定位以外的项目,参照发展飞地经济模式,对跨旗县落地项目生产总值、新增加的地方财力贡献等主要经济指标,可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成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

第十三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同一企业人数不超过5人),并与项目合作公司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三年内按照其个人薪资所得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凡来开发区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签订正式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可依据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安排子女入学。

第十五条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贡献大、新旧动能转换带动能力强、辐射拉动效应明显等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针对开发区重点培育的可降解、军民融合、冷链物流等产业及上下游相关联项目,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限制,在本政策的基础上,可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享受优于其它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实行领办、帮办、代办服务模式,推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质量对接和数据共享,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七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按年度兑现,每年奖励额度不高于项目当年对开发区本级新增加的地方财力贡献。政策规定事项由开发区有关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和奖励兑现程序给予推进落实。

第十八条 除享受本政策之外,均可享受国、自治区、通辽市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此之前发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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