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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喀喇沁旗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3
02/20
10: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喀喇沁旗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实现园区产业化、集约化、集聚化发展,带动全旗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于入驻园区从事生产加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新材料产品研发孵化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入园主体”)。

第三条 入园主体享受的土地政策。小牛群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基准地价7.3万元/亩;赤峰新材料产业园区,基准地价8.6万元/亩;赤峰新型建材产业园区,基准地价8.3万元/亩。

第四条 入园主体自建厂房投产达标后,一次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资产)投资5000万元(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数额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基金后的50%、80%,投资10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方式旗政府单独给予鼓励性政策。

第五条 入园主体可以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双重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支持东部盟市发展等多重优惠政策,享受赤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以人社部门认定的为准)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第七条 入园主体享受配套齐全的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对每个签约落地项目,旗委确定一名处级领导或一名科级干部作为项目管家,建立干部帮扶企业常态化机制,“一对一”帮办项目前期和建设运营等工作,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第九条 入园主体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由园区工作专班协助办理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需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从快从简办理,确保为入园主体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的解释办理工作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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