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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023
02/20
1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建设国家特色文化旅游和生态休闲度假基地的发展定位精神,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我旗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步伐,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喀旗登记注册、缴纳税费、从事文化旅游体育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旗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业,以及为喀旗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作出贡献的各级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三条 文旅体融合发展的项目要坚持投资有收益、产品有市场、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环境有改善的要求, 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要符合喀旗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四条 设立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基金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重点文旅体融合项目建设

(一)新建文化旅游体育项目(除两个产城融合区),土地出让原则执行片区价格(政府征用价格)加上各类税费,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再计入占补平衡等费用;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原则只收取各类税费,除此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景区景点、乡村旅游区实施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以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点状供地。

(二)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创意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三)支持文旅企业投资兴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文博艺术展览馆、智能健身体育场馆。建成后文博艺术展览馆实现年参观接待人数达到2万人次及以上的,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建智能健身体育场馆,年内接待国家级专业运动员训练或体育场馆承办自治区及自治区级以上赛事活动的,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政府投资或政府补贴资金建设的场馆,不在奖励范围)。

(四)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并正常报送数据1年以上的文旅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纳税突破2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按首次纳税额度10%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髙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积极申报市级及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开辟快速、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六)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房屋测绘费、环评费、土地勘测费、拍卖佣金等服务性收费或中介服务费由对口主管部门协调,一律以最低标准收取。

(七)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项目,以及带动人员就业多、增加财税收入大、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八)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具体解决文旅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第六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3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根据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26358-2010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研学旅行基地(营地)设施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特色文旅小镇等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要求的涉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根据内蒙古《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DB 15/T1445-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接待户,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 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集中建设10个以上、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宿集群,且单体民宿被评定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建设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宾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根据《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金树叶、银树叶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根据《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 078—2019),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新评定的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根据《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评定为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镇、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与休闲农牧业示范点,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引客入喀”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喀旗入住酒店(星级宾馆、景区酒店或旅游推荐住宿单位)不少于1晩,游览3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达到3000-6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全年达到6000-10000人次的,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超出10000 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元给予奖励。

(二)对于在喀旗本地注册的旅行社以及异地旅行社在喀设立分社的,且年组织游客到喀旗旅游人数达到1万人次以上,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免收三年租金。

(三)对于协助喀旗开展宣传推介取得显著成效的影视明星、网红达人和形象代言人等社会公众人物,颁发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免收景区门票待遇。

第八条 支持非遗产品开发

(一)对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纳税超过1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纳税超过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工坊的企业或基地,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培育新业态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景区内创演反映喀旗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地域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经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髙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奖励由旗文化旅游体育、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共同研究确定符合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评审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应的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旗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以及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相关规定的,按照一事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一个年度和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宾馆等级别与荣誉按行业动态管理要求,非政府政策性撤销的,奖励退还政府。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3月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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