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区域经济合作局,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全市工业园区(包括阿鲁科尔沁旗、喀喇沁旗工业集中区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促进标准化厂房高效利用,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集约化发展水平,助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中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原则上是指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主体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新建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除上述的标准化厂房外,工业园区内存量的非重化类工业企业闲置的生产厂房,通过招商由其他投资者盘活用于工业生产的,列为标准化厂房。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工业园区内既有非重化类工业企业实施技改、扩建项目的新增生产车间厂房列为标准化厂房,可参与年度任务考核,享受支持政策,且本企业自用的标准化厂房不受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准入标准限制。
一、明确项目准入标准
园区要把好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的准入关,提高入驻项目质量,确保入驻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准入标准。
(二)依法办理立项(备案、核准)、环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审批手续。
(三)依法办理公司注册及税务登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
(五)原则上不低于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年纳税(指应交税金)准入标准(见附件)。
二、提高厂房使用效率
园区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切实强化标准化厂房的使用管理。
(一)加大招商力度,走边建设边招商的路子,提高标准化厂房使用率。
(二)倡导园区将标准化厂房按照招商对象的要求进行定制化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实现建成即入驻。
(三)提倡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发展优势、招商方向,科学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化厂房,提高项目入驻成功率。
(四)健全运作机制,灵活采用出租、出售等方式,实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使用一片;因地制宜地采用租赁、重组、收购等方式,一企一策盘活闲置厂房,切实提高厂房使用效率。
(五)加强入驻项目监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尽快投产、良好运行。
(六)加强入驻项目管理,对于不能达到入驻协议约定要求、违反相关规定、发展无望的占用厂房的项目,要及时按程序清退。
三、及时处置清退
园区在与入驻项目的建设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投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的退出机制。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企业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园区可无偿收回。对于企业购买的标准化厂房,园区可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予以清退。对于企业租赁或使用标准化厂房造成的损失,园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本意见实施前已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园区可参照本意见,依法依规逐步规范清理。
(一)项目投产后,每平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年纳税(指应交税金)3年内未达到标准化厂房入驻项目准入标准的;
(二)标准化厂房交付后,项目1年内未投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连续达1年及以上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恶意欠薪、安全及环保隐患等且不按要求整改,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投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它禁止性条款的。
四、加强建设使用考核
健全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加大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力度。
(一)强化调度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旗县区(含高新区)分类的原则做好对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的考核工作。
(二)年度建设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市标准化厂房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各旗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三)多元考核机制。考核采取平时督考联动、年底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四)明确考核内容。
新建标准化厂房:平时重点考核标准化厂房开工率、投资进度、工程进度等,年底对当年竣工面积、年度任务完成率进行考核。
盘活标准化厂房:平时重点考核盘活标准化厂房的签约投资商数量、投资商注册企业数、盘活的面积、盘活面积的设备投资额等,年底对盘活面积、盘活任务完成率进行考核。
标准化厂房使用:平时重点考核新建的标准化厂房新增入驻项目数、新增入驻面积、新增用工人数、新增设备投资、新增入驻面积的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等,年底对新建标准化厂房累计利用率(指2020年以来新建标准化厂房累计竣工面积中已出租或出售给工业生产企业的比例)进行考核。
(五)严格考核质量。对于标准化厂房建设和盘活的考核,以实地检查为主,辅以必要的测量手段。对于标准化厂房使用的考核,要进行现场核查,并以相关的租赁或出售协议、合同、发票、税票等为佐证。
(六)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考核结果纳入赤峰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旗县区、高新区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对于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奖励;对于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落后地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市县两级要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与使用。
(一)加大专项债券申报支持。根据债券投向,市政府按照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任务总投资20%-50%的比例统筹安排申报专项债券,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市县两级发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申报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于上年度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先进地区在申报比例上给予倾斜支持。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标准化厂房建设使用先进旗县区(含高新区,以下同)进行奖励,3000万元奖励资金奖完为止。在新建标准化厂房建设方面,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1万平方米50万元—2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旗县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新建标准化厂房使用方面,累计利用率高于同类型地区平均水平且在75%-9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1万平方米3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每个旗县区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标准同类地区应一致,每年的具体奖励建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旗县区所获得的奖金可用于奖励本地区标准化厂房建设与使用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旗县区政府也应在财政资金方面对当地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使用给予支持。
(三)加大产业基金投资支持。将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列入市级各类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每年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交有关部门按程序实施。
六、附则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2022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