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扎赉特旗投资,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扎赉特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指导目录允许投资的行业,国内外客商均可投资。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参股、收购等方式来扎赉特旗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服务业项目除享受《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署发〔2017〕41号)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入驻扎赉特旗绰尔工业园区的项目,企业采取自建方式的,工业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旗政府对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财政奖励
对入驻扎赉特旗绰尔工业园区的招商项目,设立招商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奖和财政贡献奖。采用自建方式并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建设完成并投产的,旗政府在投产当年按照生产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自投产3年内累计实缴税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实缴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累计实缴税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
三、收费政策
(一)凡在扎赉特旗兴办企业的,涉企收费项目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服务业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一事一议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对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政策。
五、约束机制
(一)未在扎赉特旗境内注册的招商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招商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六、其他
(一)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扎赉特旗招商引资指导意见》(扎政字〔2014〕111号)同时废止。
(二)本优惠政策由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