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作用,激发外贸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满洲里综合保税区外贸增长和持续发展,助力口岸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满洲里综合保税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2年度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业务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支持贸易业绩增长奖励方式
(一)全年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对政策试行期内纳入综保区海关统计的贸易额按照千分之四给予奖励支持。支持受奖企业指定政策受益企业及奖励金额。
(二)全年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政策试行期内纳入综保区海关统计的加工贸易、跨境电商贸易额分别位列区内企业第一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贸易业绩(奖励)支持资金按月兑现;相关企业持外贸业绩汇总表、有效佐证(出口报关单/出口备案清单)向满洲里综合保税区申报兑现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由综合保税区、市财政局负责兑现落实。
第五条 综合保税区要商洽财政局,按季度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本政策由满洲里综合保税区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政策内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