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营商环境,规范标准厂房使用工作,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推动经开区“调结构,转方式,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内蒙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为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加快项目落地速度,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经开区管委会支持符合要求的企业采用租赁、合作、购置等方式使用经开区已建成标准厂房,购置生产设施设备实施新建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的经开区标准厂房,是指使用经开区财政预算资金或上级专项资金、债券资金投资建设或购置的,用于为园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条件的厂房建筑。
三、申请使用标准厂房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开区发展规划,投资主体是在经开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项目符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呼经开管发〔2021〕101号)要求。
3、项目投资强度(含厂房建设成本)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
4、项目产出水平,即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生产状态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超过经开区规定标准的30%。
5、优先提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能够补充经开区产业空白,实现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项目。
四、使用标准厂房程序
1、入驻企业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拟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厂房需求、投产后产出情况等内容。
2、受理企业申请报告,按照《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实施程序协商完成《项目入区协议书》并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3、项目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就标准厂房使用方式、年限、拟实施项目、退出机制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项目入区协议书》签署程序,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如经公示存在异议,由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按照重大项目评估程序重新组织评估论证。
5、标准厂房权属单位(经开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入区协议书》约定,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程序履行交易程序,与入驻企业签署正式租赁(出售)合同。
五、标准厂房使用时间
1、企业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厂房时间一般为3-5年,如企业一次性投入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可延长至10年。
2、企业采用合作方式,即经开区融资建设、企业租赁使用的方式,使用期与经开区融资期限一致。
3、对于一次性投入超过2000万元、已经稳定生产经营的企业,使用期内企业可采取以租代购方式一次性获得标准厂房产权。采用以租代购方式获得经开区标准厂房企业,五年内不得出售所购房产。
4、经开区标准厂房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可由使用企业出资建设,支付资金可在使用费用里抵扣。
六、标准厂房使用价格
1、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厂房,最低租赁价格为当期市场评估价格。
2、采用合作方式使用厂房,最低租赁价格相当于经开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造价(含二类费用)及融资利息成本。
3、企业使用标准厂房的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根据使用方式和具体情况在租赁(出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企业有下列情形,应无偿退出经开区标准厂房
1、未按约定实施项目,实施项目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或正常生产年份未达到项目产出标准的。
2、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季节性生产除外)。
3、未按照入园协议或租赁合同约定缴纳使用费用形成违约的。
4、企业有违反经营、私自转租、分租的。
5、擅自改变厂房功能和用途;标准厂房闲置面积连续两年超过总面积50%的。
6、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7、不遵守经开区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8、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9、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如使用企业存在办法第七条情况,对于已出租给企业的标准厂房,经开区可无偿收回厂房所有不动产;对于已出售的厂房,经开区可按原出售价折旧后回购。
九、本办法由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