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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12/23
16:2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奶业振兴战略,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利用各类社会投资,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促进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的乳产业、健康食品及上下游配套产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生命科学、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创新研发、总部经济、商务金融、文旅康养、服务运营等配套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项目落地投资奖励。对乳产业、健康食品及上下游配套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土地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

第四条 企业生产经营奖励。工业类项目和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的现代物流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给予奖励;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规划审批方案自有产权部分(投资人自持10年以上)占总计容面积4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不含住宅),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旅康养项目(投资人自持10年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乳业、健康食品及上下游配套、工业旅游、营销策划、商务金融、咨询教育、公共服务等运营类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十年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总部经济奖励。在开发区内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在呼和浩特市以外拥有2家以上分(支)公司或控股公司、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且新增综合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建成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按照前五年80%后五年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办公用房奖励。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且综合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的总部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内自建办公用房所需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支持;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购买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且10年内不出售、不出租、不改变用途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呼政发〔2021〕14号)每平米500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在开发区范围内或指定其他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呼和浩特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前三年100%补贴、后两年50%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两年50%租赁补贴,补贴面积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总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量为准)。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政策和资金;每年将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3%用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项目支持;针对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被国际、国家认定的,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人才贡献奖励。为了支持企业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根据企业人才对企业发展、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对入驻开发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级经营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等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对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奖励对象由企业负责人确定后报开发区审核,奖励办法由企业负责人自行制定执行。

第九条  以商招商奖励。为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入驻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呼和浩特市乳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政发〔2021〕8号)规定中引荐企业享受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入驻综合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项目商住用地保障。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乳业以及健康食品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五星级酒店、文旅康养(除房地产)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研发、有重大突出贡献、填补国内空白的其他项目;对地方综合经济每贡献1亿元的总部经济企业。企业如有商住用地项目需求,可以按照产业项目用地1:2的比例,在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范围内申请不大于500亩商住用地保障。开发区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例、项目进展、地方综合经济贡献额度、商住用地规划等情况提请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依法通过招拍挂程序进行用地保障。商住用地依法依规出让时可以将投资者的资质、资信、产业标准、投资规模、投入运营时限等做为出让的参照条件,并且在三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地方减免条件的相关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类产业类重点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建成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建筑面积100%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保障。保障项目配套达到“七通(道路、自来水供给、雨污排放、供热、燃气、电力、通信)一平”,并逐步完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社会化资本投资兴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给予政策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机制。落地项目优先列入呼和浩特市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项目实施“一对一”包联,成立专门工作组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需在开发区范围内,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世界500强、国际相关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100强、国内相关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或对开发区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规划范围内符合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运营产业项目,遵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需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和敕勒川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地方综合经济形成的贡献”是指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和敕勒川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形成的地方财力收入。优惠政策由敕勒川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同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并按照兑现办法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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