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中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税收优惠为: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纳的应免税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9〕1450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呼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呼市财政局和呼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呼和浩特市市级粮油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名单的通知》(呼财税〔2020〕3号),公布了承担呼市粮油储备任务的呼和浩特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呼和浩特市第二粮食仓库、内蒙古呼和浩特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呼和浩特市第五粮食仓库、呼和浩特市第六粮食仓库、呼和浩特市油脂公司、呼和浩特市军粮供应服务中心8家企业名单,这8家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