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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税收)
2013
05/15
09:15

一、所得税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政策

适用于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本条所称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二)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三)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第一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一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 (增值税政策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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