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09]98号
2009年7月21日
一、新引进的银行在挂牌营业后,政府为其奖励工作用车一台。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的纪要》([2009]4号)文件精神,对在东胜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新设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法人机构),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对在东胜区注册纳税,并对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银行以及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特殊专业人员,我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进驻银行之间的沟通联系,为各类银行及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协调各部门帮助银行办理各项前期手续;
五、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调入、家属随迁、户口办理、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