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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2013
05/13
15:45

东政发〔2012〕53号

(2012年6月17日)

一、 总部经济的认定

总部经济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在东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东胜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东胜区以外有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并在东胜区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有与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且注册企业缴纳税收来自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东胜区年度入库税收(指东胜区以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通过本地注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作为纳税主体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上市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地奖。在东胜区注册设立的总部企业,符合上述落地条件的,按注册资金数额的3%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待企业实现年度最低税收收入限额以后予以支付。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市场指导价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待企业实现年度最低税收收入限额以后予以支付,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东胜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东胜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30%奖励,后3年给予20%奖励。期间,如遇上级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上市奖励。对实现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五)引进总部企业贡献奖。凡为东胜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中介人(东胜区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适用中介奖励)。中介人每成功引入一户总部企业,给予中介人贡献奖20万元人民币。奖金在引入总部企业实现税收最低限额后兑付给中介人。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东胜区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一、 总部经济的认定

总部经济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在东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二)符合东胜区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东胜区以外有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并在东胜区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有与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且注册企业缴纳税收来自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东胜区年度入库税收(指东胜区以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通过本地注册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作为纳税主体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上市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落地奖。在东胜区注册设立的总部企业,符合上述落地条件的,按注册资金数额的3%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待企业实现年度最低税收收入限额以后予以支付。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租金按市场指导价的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待企业实现年度最低税收收入限额以后予以支付,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东胜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东胜区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30%奖励,后3年给予20%奖励。期间,如遇上级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按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口径同上)比上年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上市奖励。对实现上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五)引进总部企业贡献奖。凡为东胜区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中介人(东胜区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不适用中介奖励)。中介人每成功引入一户总部企业,给予中介人贡献奖20万元人民币。奖金在引入总部企业实现税收最低限额后兑付给中介人。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东胜区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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