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党发〔2009〕25号
中共敖汉旗委员会
敖汉旗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党委、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敖汉旗委员会
敖汉旗人民政府
2009年6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旗工业经济发展,调动全社会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吸引旗内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敖汉旗投资(包括原企业扩建改造新增投资)的旗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适用于除矿产品资源采选、花炮生产以外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旗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投资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旗政府给予企业等同于土地出让金额度的项目扶持资金。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竣工投产、达产达效的,或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旗政府不给予项目扶持资金,并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免收项目建设期间各种地方行政性事业收费,市级以上有幅度的收费项目,由旗政府负责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旗政府提供“三通一平”。即:旗政府负责把水源提供至厂区外、把道路修通至厂区外、架设高压线路至厂区外并平整厂区内的土地。
第三条 对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战略意义的工业项目,除享受第二条所列优惠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同旗政府协商单独签订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农牧业产业化类的项目执行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敖党发〔2009〕1号)文件确定的政策。
第五条 对劳动密集型、高科技含量或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协商给予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与旗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的工业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地区成立专项推进工作组对项目审批、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采取 “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旗政府负责确保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同时,采取“三位一体”的帮扶政策,即确定旗级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全力帮扶,直至项目投产达效。
第八条 旗政府给予项目引资人(没有引资人的给予项目投资人)奖励政策,即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2亿元的项目,按照1%的比例给予项目引资人10万元-200万元(税后)的资金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引资人或投资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奖金数额。奖金在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以上时,兑现奖金额的20%;项目建成后兑现奖金额的50%;项目投产一年后兑现奖金额的30%。项目引资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苏本(办事处)、项目业主和旗招商局在签定项目合同时共同确认,并同时签订兑现奖励协议。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敖汉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敖政发〔2004〕26号)废止,原《关于悬赏招商引资项目的决定》(敖党发〔2007〕1号)、《敖汉旗招商引资悬赏政策若干规定》(敖政发〔2007〕18号)同时废止(2007年1月1日至本优惠政策公布施行日期间所引进的项目仍执行两个文件中的有关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