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政办发〔2012〕76 号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旗政府各办事处,旗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敖汉各有关单位:
《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园区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位于新惠城区东北7公里处,园区规划占地面积4.35平方公里,一期规划建设占地面积2.17平方公里,二期规划建设占地面积2.18平方公里,建设期限10年(2011年至2020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的相关企业。
第四条 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办公室负责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氟化工产业园区办公室(以下简称氟化工办)为具体工作机构。
第五条 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编制园区内部详细规划并实施建设。
第二章 园区建设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氟化工办负责氟化工产业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氟化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并监督入园企业按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建设,管理氟化工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
(二)负责氟化工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氟化工产业园区内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项目进行初审。
(三)负责氟化工产业园区的综合管理,与入驻园企业签订入园合同,并督促入园企业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协调国土资源、安监、环保、工商、税务、金融、质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帮助入园企业办理生产、建设等有关手续。为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手续“全程代办制”。
(四)督促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按约定进度进行建设,按期投产达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氟化工产业园区的水、电、路、通讯和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负责氟化工产业园区综合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为旗委、旗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 氟化工办设立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保证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入驻园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二)入驻项目必须是在敖汉旗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需一次性向氟化工办缴纳5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企业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需一次性向氟化工办缴纳8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一次性向氟化工办缴纳100万元入驻园区保证金。
第九条 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程序:
(一)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应向氟化工办提交入驻园区申请、投资人法定证照复印件、项目环境评估、项目可研报告、用地申请、建设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方案及其要求的其它证件手续等。
(二)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首先应签订入驻园区合同,项目开工建设时需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三)氟化工办对拟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的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包括用地、选址、建设等内容的初审意见。
(四)经氟化工办初审通过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旗政府审查批准。
(五)对符合入园条件的投资项目,由旗氟化工办会同相关单位,联合进行项目选址。
第四章 项目建设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项目建设程序
(一) 项目投资方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向氟化工办提供有资质的部门设计的总体详规图、厂房设计图、项目建设申请和项目投资计划明细表。
(二)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时首先应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三)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的总体详规图、厂房设计图经氟化工办和建设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项目应严格按照《赤峰市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至2020年)》要求进行建设。
(一)节约使用建设用地,园区内按投资额度为企业供应土地,企业每亩土地投资强度应不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
(二)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各企业将污水自行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系统,按指定地点堆放工业垃圾,废气、噪音、粉尘治理须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
(三)企业要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后,应向氟化工办提交项目竣工、达产验收申请,经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办公室同意后,一次性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企业持入驻园区保证金返还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使用手续。
第五章 入驻园区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项目享受旗委、旗政府《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敖党发〔2009〕2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对以出让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企业等同于土地出让金额度的项目扶持资金。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竣工达产达效的,或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旗政府不给予项目扶持资金,并依法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旗级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以上有幅度的收费项目,协调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氟化工办负责“三通一平”,即:负责把水源提供至厂区外、把道路修通至厂区外、架设高压线路至厂区外并平整园区内土地。
(四)对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战略意义的工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所列优惠政策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同旗政府协商单独签订更加灵活、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五)对劳动密集型、高科技含量或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协商给予优惠政策。
(六)旗政府负责确保企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依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企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同时,采取“三位一体”的帮扶政策,即确定旗级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苏木(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全力帮扶,直至项目投产达效。
第十三条 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第十二条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氟化工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协调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符合条件项目尽快入园并达产达效,协调劳动等部门解决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协调农电、水利部门给予优惠的用电、用水价格。
(二)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正常的执法检查外,未经旗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对氟化工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随意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已经开工但未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或投产的项目,除不予返还入驻园区保证金外,同时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控制指标的或已经投产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企业,氟化工办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旗政府依法收回厂区所占土地,地上附着物限企业在60天内自行拆除,费用由企业自理。
第十七条 严禁入驻氟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敖汉旗氟化工产业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果国家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涉及本办法内容的,按国家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