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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山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5/11
15:43

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方面

第一条 凡进入金山开发区的企业,根据开发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地方财政返还。其资金用于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等。

第三条 入区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并依法经营和纳税,参照其纳税情况,财政给予以下扶持: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3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50%。

2、一般性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2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50%。

3、非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2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50%。

4、高新技术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5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65%。

第四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入驻金山开发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水、电、汽、暖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按照项目具体情况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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