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摘要)(国发〔2011〕21号)
(十八)稳步推进国家能源基地建设。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适度开展褐煤干燥等工艺创新。打造蒙西、蒙东两个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太阳能资源富集地区建设一批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发电基地。鼓励城市发展背压机组实现集中采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发展大型热电联产,合理安排工业园区热电建设,在特大型洗煤厂周边优化布局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十九)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充分发挥煤炭、有色金属、农畜产品等资源优势,提高开发和深加工水平,努力打造国家新型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划适度发展煤化工产业,优先布局升级示范项目,适时推进产业化。建设油气生产加工基地,在符合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和统筹全国天然气供需的前提下,增加当地利用天然气规模。支持大型聚氯乙烯和焦炭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换代,以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建设全国重要的焦化、聚氯乙烯生产加工基地。根据水资源条件有序发展盐碱、煤焦油深加工等优势化工产业,延伸后续产业链。发展铝电联营,支持高铝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采、选、冶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就地高效转化。
(二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轻纺等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推进钢铁产品结构调整和换代升级,发展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大型石油管材等产品,不断提高特种钢和优质钢比重,建设包头钢铁基地。提高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生产水平,鼓励发展新型建筑材料。
(二十一)努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积极引进优势企业和先进技术,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进一步提升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优势制造业发展水平,培育发展风电设备、输变电设备、化工装备、冶金装备、环保及综合利用装备和农牧业机械,扶持发展乘用车、新型商用车和新能源汽车,推进通用飞机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模具、关键零部件生产,发展配套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推动形成一批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二十二)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
(二十三)加快发展服务业。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强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煤炭、化工、农畜产品等资源产品优势和口岸优势,建设一批地区性物流中心。培育壮大金融业,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金融服务,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七)统筹内蒙古东西部地区发展。加快构建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合理布局生产力,着力提升能源、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水平,增强区域实力和竞争力。优化兴安、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的水煤资源配置,有序发展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二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积极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建立多元化的产业体系,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经济转型。推进内蒙古整体列为国家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探索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资源矿业权及产权交易。将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地区)列入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增加转移支付补助。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支持矿区棚户区改造和转产转业人员安置。
(三十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三十七)深化国内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北京、东北三省及其他省区的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到内蒙古投资兴业。鼓励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共建,支持内蒙古与沿海地区合作建设出海通道和临港产业基地,与相邻省(区)合作建设能源产业集聚区。支持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产业转移引导资金适当向内蒙古倾斜。
(三十八)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开发基地。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对进口有资质限制的商品,在核定边贸企业资质时适当放宽标准。
(四十三)产业政策。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内蒙古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环境容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内蒙古节能减排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建立健全电力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制定促进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行业发展的上网电价。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机制,加快水权转换和交易制度建设,在内蒙古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
(四十四)财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内蒙古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费基金政策。完善风电产业税收政策,促进风电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四十五)金融政策。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支持内蒙古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扶持地方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牧区金融机构。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经营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苏木)设立服务网点。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适度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四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重点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的配套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纳入西部大开发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四十七)国土资源政策。鼓励使用未利用土地,适当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是未利用地计划指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优先审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盘活工矿废弃地。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健全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加强地质调查、资源勘查与评价,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支持力度,并向优势矿产资源重点规划区倾斜。推进基础测绘工作,支持基础地理信息库和测绘基准现代化建设。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摘要)(内政发[2003]16号)
第二十五条 对设在内蒙古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内蒙古境内国道、省道以及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九条 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内蒙古自治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政策(摘要)(内政发[2008]41号)
(四)措施保障
1、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凡是在一年内承接产业转移落地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工业园区,自治区给予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提供优惠的、充足的电力供应,提高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电可靠性。凡是承接产业转移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继续享受全国同行业、同类别企业可比口径最低电价。必要时按一事一议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执行差别电价。
3、建立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各地区、各部门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优先环评、优先提供以非耕地为主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4、施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转移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全面启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企业优先得到贷款、贴息、担保等服务。创建中小企业评估贷款推荐制度,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自治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在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上给予倾斜。
6、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已开工建设的转移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启动资金和贴息资金上给予扶持。凡是自主创新在全国领先并已建成的转移项目,一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
7、资源优先向加工型转移项目配置。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型转移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加工项目所需资源及原材料的配置,并形成较稳定的供求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区优势资源转化增值。
四、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
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四)鼓励跨地区合作共建工业园区,共建园区内的项目实现的增加值、税收等,经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成。
(五)《规划》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环保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配置,并重点向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配置。自治区各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享受同等的资源配置政策。
(六)扩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范围。对于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组团式承接符合发展方向的产业建设园中园的,可对园中园按一个法人实体配置煤炭资源。
(七)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国家新增的调控产品产能指标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自治区培育的营业收入超百亿元重点企业范围的企业。
(八)投资农牧业、工业、城市节水工程的企业,节约的水量可优先使用,也可在自治区的调控下通过水权转换等方式进行交易,收益归投资企业所有。支持跨盟市开展水权置换。对于企业空占的水指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统筹配置。
(九)支持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所涉及盟市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自治区的资源勘查资金适当向上述地区倾斜。
(十)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类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自治区投入《规划》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贴息资金、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优先投向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等专项资金时,优先上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建设的项目。
(十二)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包括创业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在《规划》区域内建设特色产品交易中心,且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自治区财政设立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对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的机构,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
(十五)鼓励电力企业与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将进入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企业优先列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
(十六)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的企业执行的供水、供气、供热价格与大工业同价,由主管网直接供气的大工业企业,执行直接供气价格。
(十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的项目建设用地。适当降低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照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
(十八)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享受与工业项目同等的用地政策。
(十九)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经批准可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统筹《规划》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向有国家总量控制指标的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倾斜。
(二十一)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污水处理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等工程,并在安排自治区污水处理、节能减排资金和争取国家污水处理、节能减排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摘要)(内政发[2011]5号)
(三)发展重点
1、化学工业产业集群
(1)煤化工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甲醛、多聚甲醛、醋酸、甲烷氯化物、二甲醚、甲基叔丁基醚、硫酸二甲酯等煤化工深加工项目;依托煤焦化、褐煤化学法干燥等项目,积极承接煤焦油深加工及其精细化工项目,打造煤化工深加工产业集群。
(2)聚氯乙烯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建筑用、工业用管、板、箱(壳)、阀,高档装饰材料、化学材料、异型材等聚氯乙烯深加工项目,打造聚氯乙烯深加工产业集群。
(3)氟化工产业。重点承接氢氟酸、二氟乙烷、二氟一氯乙烷、三氟乙烷、偏氟乙烯、聚偏氟乙烯等氟化工深加工项目,打造氟化工产业集群。
2、冶金工业产业集群
(1)钢铁延伸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强度机械用钢、耐高温高压电站用钢、抗腐蚀抗大变形管线钢、高档电力用钢、高强度建筑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工模具钢、高级无缝管、高档精密不锈钢板带、特殊大锻材、不锈钢中厚板、镀层板等钢材短缺品种和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钢铁深加工产业集群。
(2)铝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性能高精铝、型材、电子化成箔、铝轮毂、电线电缆、高精度装备零部件等铝延伸加工项目。依托煤铝共生矿产资源提取氧化铝项目产业化技术优势,打造“粉煤灰—氧化铝—硅铝合金”产业链项目,打造铝深加工产业集群。
(5)镁合金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高纯镁、高性能镁合金、镁合金型材、镁牺牲阳极、镁合金压铸件、挤压型材、汽车零部件等深加工项目,打造镁合金深加工产业集群。
3、新型建材产业集群
(1)陶瓷产业。重点承接卫生洁具、墙地砖及工业陶瓷、礼品陶瓷等项目,打造陶瓷产业集群。
(2)玻璃产业。重点承接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特种玻璃、防弹玻璃、人造水晶玻璃、工艺玻璃等项目,打造玻璃制品产业集群。
(3)大型石材及水泥产业。重点承接高档地砖、外挂砖、精密仪器座、雕塑等石材精细加工项目,大力发展电石渣、工业固体废弃物—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循环经济产业集群。
4、机械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集群
(1)汽车及配套产业。重点承接乘用车、载货汽车、新能源汽车整车装配及发动机、变速箱等零部件配套生产项目,打造汽车及配套产业集群。
(2)煤机、化机等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重点承接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煤炭机械、化工机械、农牧业机械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项目,打造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及配套产业集群。
5、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
(6)玉米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氨基酸、调味品、葡萄糖、医药中间体、抗生素、维生素等精深加工产品项目,打造玉米深加工产业集群。
7、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2)硅材料及其应用产业。围绕打造“多晶硅—单晶硅—电子级硅片和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产业链,重点承接硅材料应用项目,打造硅材料及其应用产业集群。
(4)石墨、碳素深加工产业。重点承接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高纯石墨碳块、石墨复合材料以及锂离子负极材料、动力锂电池、石墨乳、柔性石墨、石墨制品等石墨深加工项目,打造石墨、碳素产业集群。
(6)生物科技产业。重点承接动植物蛋白提取、微生物制剂、农畜产品有效成分提取、新型药物制剂、生物药用原料等现代生物制药项目,打造生物工程及其化学制药产业集群。
(8)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服务工业生产,重点承接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技术成果转化、质量体系认证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物流中心、集散基地和专业化市场建设项目,打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群。
(四)促进政策
1、下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
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审批权限外,其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属于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2、税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3、财政支持政策
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自治区资源勘探资金要重点投向非煤矿产资源勘探勘查。
4、金融支持政策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5、土地倾斜政策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取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6、电力支持政策
鼓励我区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和相对集中的风电场,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自治区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电力部门要从“十二五”电力改造资金中安排足够的资金,对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电力设施进行超前建设、超前配套。
8、企业重组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要组织上下游企业,围绕产业链条重构,进行联合重组,鼓励源头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就地配套、就地协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要通过技术改造、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等方式,促进同类行业企业整合重组。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基地。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产品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建设原料供应基地。
9、运输保障政策
根据园区规划,争取把产业区通道建设纳入省道建设范围。支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设立铁路运输专户,享受鼓励大型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六、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乌海政发〔2011〕89号)
(二)发展物流业的优惠政策
为确保我市物流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优惠政策主要用于鼓励投资在亿元以上,具备运输、仓储、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多功能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
1、税收优惠政策。
(1)具备规模的物流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后三年50%额度,以补贴形式用于该物流企业发展。对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税收管理权限定期减免房产税。
(2)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其它单位交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它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避免重复缴税。
(3)新办的物流企业,可向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发票纳税人。
(4)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2、土地优惠政策。
(1)为了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对我市经济的拉动力,物流园区可分期支付企业用地出让金,首次支付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 。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两年缴清。
(2)物流园区建设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综合配套项目用地价格,享受仓储用地价格。经批准新建的物流园区项目,建设期内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补贴形式直接用于物流企业建设。
(3)在优先保障自治区重点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将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依法批准利用的荒山、荒地、荒滩和改造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5年。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已取得土地有偿使用权的现有厂区、厂房,并保证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进行改造建设的生产服务型物流项目,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免征土地出让金。
(4)现代物流用地及物流园区配套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确定。
(5)大力支持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可优惠快捷供地。
(6)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7)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并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8)经市、区两级政府批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用地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3、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市政府将连续3年,每年安排市预算内资金5000万元—2亿元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设备及信息系统;同时对物流税收高、营业额高的大型示范企业进行奖励。同时通过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积极向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争取扶持资金。
对物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推进物流业发展工作中,有资金需求的,可以在市预算内物流扶持资金中安排支付;若对物流行业管理有积极推动作用、年终考核成绩突出的、提前完成考核任务的可在物流扶持资金中给予奖励。
4、在全市范围内建设物流绿色通道。
过路过桥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综合执法局,为物流企业驶入城区载货汽车办理通行证,指定通行时段和通行路线并为物流企业驾驶人和车辆进行年检时,提供专门绿色通道服务。
交通部门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许可审批条件,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对物流企业购置的自用物流配送车,市交通部门应优先发放营运许可证,并设立临时装卸停车点。
5、执行优惠的价格政策。
对物流企业的用水、用气、供热比照工业用水、用气、供热价格执行。
7、简化行政监管和审批手续。
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物流项目,实行一站式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企业年检绿色通道、车辆年检绿色通道等政务服务。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8、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新建、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交易费、土地登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9、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对大型综合物流企业及大的卖场和四星级以上的酒店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对星级酒店业、大型现代物流企业和商贸企业需要使用天然气的,市、区政府协调免费铺装天然气管道。
10、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物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担保,金融银行部门开展实行物流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贷款难问题。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七、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经济转型构建多元发展多级支撑工业体系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产业和项目
1、化学工业。 氯碱化工方面,发展氯化聚合物、含氯中间体等氯碱深加工产品、氯碱平衡产品。重点发展糊状树脂PVC、改性PVC、PVC管、板、箱、阀、异型材等深加工产品,甲酸钠、氯氧化锆等精细级系列产品。煤化工方面,发展煤焦油、焦炉气、粗苯、乙炔、合成氨、甲醇、甲醛、醋酸等产品的深加工精细化工产品。硅化工方面,发展多晶硅、单晶硅,以及制造光伏产品所需的硅橡胶、硅树脂、硅烷、硅油等产品。
2、装备制造产业。重点承接重型卡车及配套生产的装备制造项目,承接矿山机械、洗煤机制造、环保设备生产、非标件等各类专用机械设备及配套产业项目。
3、新材料产业。主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高岭土填料、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浮法平板玻璃、炼钢和轧材及深加工产品、镁合金等项目。
6、现代生产服务业。重点培育海勃湾区物流园、千里山物流园、海南物流园、如意俊安物流园、海化塑料交易仓储中心,建设以乌海为中心,连接华北、西北为宁蒙陕甘服务的PVC交易市场;建设乌海煤炭交易所。推进公路、铁路为一体的现代化生产物流,为小三角及周边产业园区配套服务,把乌海建设成为区域生产性物流中心。
(三)促进政策
1、享受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1)简化项目行政审批。
凡是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以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允许下放审批权限外,其它由我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自治区规定审批。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2)税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市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3)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自治区对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支持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
(4)金融支持政策。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5)土地倾斜政策。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取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6)电力支持政策。
鼓励我市已建成投产但不能满发满送的火电机组采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与我市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优势特色产业及承接落地的重点加工项目联合重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园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或电力大用户直购政策。电力部门要从“十二五”电力改造资金中安排足够的资金,对我市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电力设施进行超前建设,超前配套。
(8)企业重组政策。
组织上下游企业,围绕产业链条重构,进行联合重组,鼓励源头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就地配套、就地协作,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要通过技术改造、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等方式,促进同类行业企业整合重组。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建立稳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基地。鼓励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产品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在有条件的地区,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建设原料供应基地。
(9)运输保障政策。
根据园区规划,争取把我市产业区通道建设纳入省道建设范围。支持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物流园区和战略装车点,设立铁路运输专户,享受鼓励大型现代化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2、享受我市的优惠政策。
(1)建立产业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投资入股等形式,重点支持延长产业链、产品深加工的项目和产业发展。
(2)高度重视工业废料的消化再利用,引导发展下游产业。对以粉煤灰、电石渣、煤矸石等工业固废弃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市政府按照消耗工业固废量给予奖励,争取两到三年使工业固废再利用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
(3)重点引进围绕两大化工产业延伸和融合的新技术、新产品,实现产业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项目储备库为重点,面向有实力的大企业、新型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实施重点招商。以上各类项目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50%,后两年按30%列入计算,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4)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项目审批、银行偿贷、交通运输、资源匹配、社会资源冠名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5)对于企业主动进行设备升级,技术改造实施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奖励资金外,市政府给予奖励。
(6)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匹配资源。用三年时间安排资金用于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7)鼓励骨干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或产品研发中心,无偿使用我市中试平台和项目孵化器进行产品研发、中试,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补贴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
(8)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信贷投入为支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体系。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逐年增加科技专项费核算,每年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增收幅度,用于奖励企业使用新设备、新技术。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作为风险投资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股东)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9)建立PVC深加工产业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水平高、产品方案新、带动能力强,能够促进PVC产业升级的项目建设。
(10)设立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定额补助三种扶持方式,优先考虑安排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扶持方式申请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扶持方式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不超过1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采用以奖代补、定额补助扶持方式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自有资金投入的额度,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乌海市发展PVC深加工产业的指导意见
(二)产业布局
PVC深加工产业发展综合考虑能源、水资源、土地、交通、环境容量、市场、技术支撑等条件,新建PVC深加工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鼓励 PVC加工企业与PVC生产企业有机地结合,延伸产业链,实现上下游一体化发展。
(三)严格市场准入
1、新上PVC深加工项目,建设规模应达到国内现有同类先进企业生产规模。
2、PVC深加工企业应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PVC深加工企业必须实现清洁生产,“三废”处理、环境噪声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4、PVC深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
(四)重点鼓励发展的PVC下游产品种类
PVC产品具有优良的耐化学腐蚀性、电绝缘性、阻燃性,质轻、强度高且易加工、成本低,被广泛用于工业、农业、建筑、电子电气及人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从目前情况看,PVC上下游企业多年来一直存在产品与市场不同步的问题,为规避同质化竞争,当前重点鼓励发展以下PVC深加工产品:
1、PVC节水制品
2、PVC建材制品
3、PVC管材、型材、板材制品
4、PVC纳米塑料制品
5、PVC橡塑合金制品
6、PVC塑料陶瓷制品
7、PVC生态木制品
8、PVC汽车用制品
9、PVC改性塑料
10、PVC滚塑成型制品
11、PVC防水材料、塑料薄膜、发泡材料、塑料包装制品
12、其他PVC深加工产品,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能够代表当今国内外PVC制品的发展方向。
(五)政策措施
1、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PVC深加工项目优先进行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土地使用、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能源评价、水土保持、信贷融资等手续,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确保项目建成投产达效。
2、设立PVC深加工产业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支持技术水平高、产品方案新、带动能力强、能够促进PVC产业升级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对于符合条件的PVC深加工项目优先争取政策性资金支持,优先推荐争取国债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贴息、企业贷款担保等资金支持,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优先扶持PVC深加工企业上市融资。
3、充分利用与我市开展合作的国内高等院校的科研资源,搭建好技术创新平台,在更广泛的领域,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建设PVC深加工研发中试基地,积极吸纳高级专业人才,追踪、研发PVC功能助剂前沿技术,高效环保PVC热稳定剂新品种及合成具有抗光氧老化作用的PVC功能助剂产品等。为PVC上下游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档次。
4、做好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内主导和配套产业,加强产业延伸和产业协作,提高项目和企业承载能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档次。加快海化PVC深加工园区、六五四精细化工园区、巴音陶亥高新技术园区、乌达精细化工和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建设进度,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健全、创新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5、努力推进PVC产业品牌建设。在产业和区域招商中着力引进具有世界知名品牌的世界500强和具有国家级品牌的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努力形成一批产品知名化、市场国际化、企业集群化、经济规模化的产业品牌。在形成产业集群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牵头,共同制定区域、行业产品质量、服务的联盟标准,联合注册创建区域性的共享品牌,形成以区域品牌为纽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通过打造制造业产业基地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创建区域品牌,以区域品牌的影响力推动整个产业集群内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
6、不断加强软环境建设,规范职能部门管理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廉洁从政等方面取得突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项目审批、园区管理体制、办事程序上大力推进改革,扩大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的范围,缩短审批时限,通过规范制度来规范行为,明确收费目录和标准,为企业发展、招商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