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最低控制标准,在履行招、拍、挂程序后,企业要在两个月内交清土地出让金;区政府负责其建设用地收储、征拆、土地开发、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
2、项目用地确定后,供地之前项目投资者必须按当期建设用地数向园区办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亩5000元。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区经济局牵头,组织区园区办、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项目达到审批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的,予以退还保证金;达不到的,按违约程度扣除保证金。
3、加强项目建设用地动态监控管理。项目一般应在投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动工,有约定的按约定日期为准,超过开工期限不动工的,由园区办向投资方下达《项目开工催告函》。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区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在供应项目用地时,投资方必须向有关部门及项目审批委员会提交项目用地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厂区鸟瞰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投资资金证明等材料,其中平面设计方案需经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企业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或项目审查委员会批文决定的内容,并履行完报批手续后,区政府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为企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