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0]33号2000年7月17日
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经2000年6月薪8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乌海市投资,促进经济建设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是指来乌海市接见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国内客商(以下简称内商)是指来乌海市投资的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内其他各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内商、外商统称投资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本规定所称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内商在乌海内外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等各类企业。
第四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在乌海市投资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 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乌海市国有、集体企业; (四)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
(三)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第七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市外)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条投资导向
第八条欢迎投资者在乌海市兴办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一)鼓励兴办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一定经济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高耗能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二)鼓励兴办“两高一优”农业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开展生态治理。
(三)鼓励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建设。
(四)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乌海市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一) 放宽吸收外高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特股比例限制。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允许在乌海市进行。对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劳取酬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50%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超过10%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提交企业到乌海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优先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境保护项目吸引外资,并加大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
(五)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自治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八)外国企业向乌海市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十)对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几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勤年内,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几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新建、扩建外商投资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十一)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十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四)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告费收入实妹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十条内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一)市外投资者到乌海市兴办内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建、扩建生产性内商投资企业,第6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当地财政专项列支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二)改造乌海市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市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乌海市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乌海市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商投资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来乌海市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5年内返还50%。
(五)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内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外,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养殖业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生产的农畜产品5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高载能企业优惠政策:
(一)凡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生产的企业,不分国内外、区内外独资、合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均享受优惠电价,含税用户实缴电费0.256元/千瓦时。新建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不变。投资回收期超过5年的,经批准可继续延长优惠电价执行期限。优惠电价时限期限满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等情况,在保证投资者利益并继续给予优惠的前提下,参照毗邻地区电价水平适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享受优惠电价的产品暂定为:电解铝、电石、电解烧碱、金属纳、电炉黄磷、工业硅、电炉铁合金、合成铵、聚氯乙烯、金属镁、金属钙、稀土合金、草酸、电煅烧无烟煤。新开发的高载能工业产品,经批准,也可享受优惠电价。
(三)凡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规模、技术水平要求的新建、扩建高载能企业,在享受优惠电价的同时,锡征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先征后返,后2年征后返还有0%;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效益,当地政府可加大税收返还,弥补投资者利益。
(四)优先安排乌海市高载能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电力企业和煤电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
第十二条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审定,可在国家统一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加速折旧。
第十三条市外(自治区内)投资者在乌海市兴办的内商投资企业,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财政入库级次由当地财政专项支出。
第五章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乌海市境内可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划拨、出让、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乌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投资旧城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审批等方面,执行《乌海市旧城区改造开发办法》和《乌海市城市房屋折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投资者投资高耗能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期限内,投资者有权对其所开发土地进行抵押、出租、转让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第六章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涉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缓的照顾。
第十八条规范工商证照收费。除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企业在办理审批、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对市外投资者减半收费。投资者来乌海市投资、兼并、购买市内企业,其出资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60%以上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对理入新建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外企业和个人,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
第二十条内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外骋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批准,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迁入户口免收各种费用。
外商在乌海市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并到乌海市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均可享受落户优惠,并可指定其国内的一名亲友在乌海市落户,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内商在乌海市一次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到乌海市定居的内商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落户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旧城改造和主要商业街开发,工矿区改造及小城镇建设,经批准,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宾馆、娱乐、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第七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乌海市对投资项目提供“一厅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内商投资企业资格认证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改办公室牵头,联合工商、国税、地税、财政、土地部门共同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只要提供有效文件齐备,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由受益者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额为实际到位资金的0.5%---1%。对引进无偿捐赠额10%--20%的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投资者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乌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乌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6]12号)、《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的规定》(乌海政发[1996]15号)、《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乌海政发[199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