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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2013
05/08
08:35

(一)税收优惠

1、批准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 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七年内给予返还25%的增值税的照顾(先征收,后由财政退还给企业)。

4、新建区营业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所征营业税,由财政退还给企业。

5、新建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是起,前五年所交的所得税税款,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第一条规定的税率所交的税款, 按50%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新建区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的所得税的税款,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按第一条规定的税率所交的税款,由财政50%返还给企业。

6、列入火炬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列入自治区科委、 经委开发试制的新产品,三年内给予返还25%增值税的照顾(先征收,后由财政退还给企业)。

7、新建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不再重征所得税。

8、新建区的建设项目,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后,所征税款退还建设单位。

(二)开发区企业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及关税

1、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并且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开发区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5、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6、开发区企业进口为拆除解、试验用的高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验凭开发区审批件并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上述样品或样机不得移作他用、转让、出售。

(三)开发区的土地管理

1、开发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对新建区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2、市政府划拨给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土补偿费、征用土地管理费和地籍变更费。对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款,按地方留成比例退还开发区。

(四)其他优惠

1、开发区新建区内企业,总投资人民币在三千万元以下或对外合资项目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由市和自治区两级计划部门审批,优先立项。

2、包头市科委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20%-30%的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新建区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科技贷款贴息。

3、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4、银行要给高新技术开发区每年安排发放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 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5、开发区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企业可视情况实行快速折旧,并报财税部门备案。

6、开发区企业可从销售收中取3%,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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