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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优惠政策
2013
05/07
17:14

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使合作区的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口岸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工业的发展壮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出口加工区(欧亚大街以北至边境禁区,前进路以西至西环路)和口岸加工区(铁路以东地区)两个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主要功能为出口产品加工和物流、会展,口岸加工区分木材加工、矿产品加工、建材加工等功能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合作区采用政府宏观领导、管委会统一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的综合管理模式。管委会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行使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在合作区内的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合作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五条 合作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合作区内的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管委会工作。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按照二连浩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合作区产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二连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合作区详规,按规划布置区内功能和产业布局,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为项目单位建设用地提供选址,划定用地四至,并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代表政府签定企业入区协议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合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等工作,审查企业厂区平面规划布局、临街建筑式样、负责土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五)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更多的扶持政策,在土地、税收、检验检疫、疏运等方面为入区企业的开工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六)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资源和投资信息,提高项目编制水平,积极开展招商引资;(七)对区内全部建设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法人实体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八)加强区内企业各项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九)依法制定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合作区内贯彻实施;(十)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合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一)根据合作区的发展需要,合作区管委会可组建成立法人实体,运用市场手段搞好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入区企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合作区内水、电、路、供热等基础设施,亮化、美化工程及公共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投资,合作区管委会制定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建设、管理和维护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除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合作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评比等活动。擅自到入区企业检查、收费的,市委、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必需的检查、收费和评比活动可在合作区管委会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合作区内企业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入区企业,必须在达到投资强度后方可转让,如未达到投资强度,要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差价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转让。如进行抵押,需经合作区管委会同意,并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它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合作区应利用口岸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优势,吸纳国内外投资,引入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物流仓储、商贸展示、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的第三产业。

第十条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二)国内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四)租赁经营、委托经营;(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区鼓励兴办下列产业或者项目:(一)出口加工和进口原材料加工项目;(二)高新技术产业;(三)产品替代进口项目;(四)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五)边境贸易、劳务输出、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六)为入区企业提供生产生活保障的服务行业。

第十二条 合作区内禁止兴办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确定的淘汰类项目、耗水量大、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矿产加工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木材加工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方可进入合作区(不含第十一条第六款)。木材加工企业不得在区内搭建简易锯棚,新建标准厂房单栋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任何企业均不得在临街搭建非生产性平房建筑。

第十四条 企业入区程序:(一)合作区管委会项目审核;(二)初步选址;(三)签订入区协议;(四)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五)办理土地出让;(六)审查厂区规划和临街建筑渲染图;(七)办理土建工程开工手续。以上程序由合作区管委会会同工商、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为企业办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功能,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入区项目原则上在两年(24个月)内建成投产。以入区协议规定的时间计算平均投资序时进度,第一年(12个月)完成序时进度不足50%的,不再享受协议的优惠政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由合作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评估认定。

第十七条 合作区内项目用地实行“阶梯地价”,按照《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字发[2004]232号)的规定,超过投资强度占地1—2倍的,土地出让金上浮20%;2—3倍的,土地出让金上浮50%;3倍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上浮100%。

第十八条 合作区内的土地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50%部分用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支出,由合作区管委会提出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入区企业须按照批准后的厂区规划以及入区协议进行建设,依法向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资料,接受财政、统计、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督;(二)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录用职工应当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并向合作区管委会备案;(四)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以及终止,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合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受入区企业和社会监督,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合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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