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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3
05/07
16:4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对来我市投资的企业(指国外、台澳、香港和本市外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市兴办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中介人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各区 30 万元)、属于出口创汇、产业开发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 ( 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饮食、旅店业项目投资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项目 , 从开业之日起, 3 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 50% 。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 年,返还企业所得税 4 年, 5 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 300 万元以下、或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 万元) 500 万元以下,从事危房改造项目的,除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并分别给予出售时营业税返还 50% 、 100% 的照顾。

(六)投资停建、缓建工程项目的,建成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七)来我市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 2 年免征、 3 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当地企业可参照此条款执行)。

(八)从事高新技术销售自制产品的企业,从投产销售之日起,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3 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我市标定地价的 40% 缴纳,在各区投资开发建设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 10% ,一次交纳困难的,可分期交纳。

(三)投资农业创汇及从事种植业、养植业所使用的耕地、荒地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通失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再收取土地年租金。

(四)投资危房改造项目的,除收取拆迁费、城市配套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第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还可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应上缴和地方无权免收的外,其它地方可留用和属地方收费部分一律免收。

(二)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加工型及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到位资金达到三分之一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到位,并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三)在各区投资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加工项目,免收“六通一平”费、增容费(供电增容除外)。

(四)外来投资企业在易货贸易合同项下的辅助费用银行给予售汇,并提供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 " 政策随项目 ", 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 , 给予再优惠。

(六)外来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问题优于我市居民待遇。

(七)在我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八)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 300 万美元(含 300 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九)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 3 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四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不含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引进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 5% 奖励 3 年。

(二)引进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 3% 奖励 2 年。

(三)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产品或其它无形资产用于项目开发的,按新增税金的 5% 奖励 4 年。

(四)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0.5 ? 2% 给予奖励。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给予 0.5% 的奖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给予 1% 的奖励;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给予 1.5% 的奖励; 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2% 。

(五)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可按年新增值税金的 3% 奖励 3 年。

(六)引进捐赠、资助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的 15% 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度上浮 20% 。

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计算支付,中介组织、中介人需填写《满洲里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等方面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评估、审查证明;

中介组织、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市招商局审核后进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申办手续的规定

(一)项目审批范围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属我市权限审批范围的均由“一站式”服务机构审批。属于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理呈报手续。

(二)项目审批办公制度

1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联合办公,每周三为联合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

2 、参加“一站式”审批的联合办公部门有:招商局、计划局、外经贸局、经贸局、城建局、规划国土局、工商局。

3 、参加联合办公的各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程序咨询服务,并从速办理审批手续。

4 、对呈办的审批项目,遇到特殊问题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事一议的协调会议。

第六条本规定由满洲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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