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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4/09
15:37

(一)鼓励临河区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股、重组等方式投资绒纺、食品、电力、冶化、制药等产业,尽快形成产业集群,推动工业总量扩张。新上企业或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可享受本决定以下相关优惠政策;对重大工业项目应享受的税费、土地等优惠政策,实行一企一议。

(二)新上企业或新引进企业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先按规定征收,次年由政府全部奖给企业。企业上缴税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

(三)属市、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属中介组织的收费,如勘测、规划、评估、环评、审计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新建项目征地费全部免收;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足额上缴,区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先由企业缴纳,市区两级财政分成部分即收即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成部分,从企业建成投产后上缴的税金中返还。

(五)投资者资金按协议规定到位后,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按实际核准面积提供土地,土地批准书边开工边办理,土地使用证在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开始生产时给予办理。

(六)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免收登记费、造地费,勘测费、评估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按合理用地比例实施绿化、美化、硬化工程,厂区内工程由企业承担,厂区外工程由区政府、开发区承担。

(八)投资者签订合同后,半年内未开工,政府收回出让的土地,依法终止合同。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用途或未按期完工的,政府有权无偿收回所出让的土地。地上建筑和形成的社会矛盾由投资方自行处理,一年内未能处置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投资方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勘测、城建、土地、消防、防疫、工商、税务、质监等手续,并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直至建成投产。

(十)企业按规范化股份制方式重组合并,重组后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连续实行3年。

(十一)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重组扩大规模的,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要优先办理企业注册、土地及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规费。企业因重组、上市、增资扩股、名称变更、信贷抵押等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中介机构的各项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二)联合并购的企业以土地、厂房、高档通用设备等实有资产及经评估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抵押向金融单位贷款的,其财产评估值与抵押折扣率均可比其他企业分别高出10个百分点。

(十三)经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技改扩产后年上缴税金增幅达25%以上,区政府将新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25 %奖给企业,用于技改贴息。同时,区财政、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

(十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被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中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五)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按照自治区、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国家级新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以上奖励。

(十六)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每项奖励10万元。企业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七)本区企业与国内外著名大集团、大企业合资合作,实施项目当期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从试生产年度起,区政府将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连续实行3年。

(十八)鼓励支持有出口潜力的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区经济、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出口业务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引导外向型企业开展各类认证,提高我区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能力,获得国家级质量、计量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九)对当年新获得自治区名牌产品称号、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产品取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十)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可在临河任一城镇落户,其未成年子女教育、入托等有关部门、乡镇优先予以安排,调入本区后生活安置所需费用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二十一)企业经营者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功臣企业家”、“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奖励3万元。

(二十二)区政府、开发区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征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改贴息、兑现奖励等。

(二十三)规模以上企业,年新增税收30%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25%以上的企业(上年停产、半停产企业除外),政府将企业税收增量部分,按地方留用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二十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者,经区推进工业化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后,给予1---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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